发(发)文办理工作制度(参考模板)
发文办理工作制度
(参考模板)
一、文件起草
起草文件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有关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精简文件、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规定。涉及多个部门的政策性文件,须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以正式文件报送发文请示。部门代市委(市委办)起草的领导活动方案、会议通知分别送市委常委办、会务科按程序办理,其他文件送法规科按程序办理。
二、文件审核
(一)初审。拟以市委(市委办)名义制发的各种文件,在送领导审批签发前,必须经相关科室初审。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需按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程序。办文人员要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提法关、事实关、程序关、权限关、文字关、格式关,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对是否发文、发文主体、发文形式提出建议意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对文稿审核中需要核实的事项或作实质性修改的内容,要与起草单位主动沟通协调、衔接协商,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要由原起草部门修改。对文件“倒流”等不规范现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审议前应由法规科进行前置审核。
(二)审核。经相关科室初审后的文稿,送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市委秘书长审示。
三、文件审批签发
按市委秘书长签批意见,送市委有关领导审签。
四、文件登记
经领导审批签发的市委文件、专题会议纪要由法规科根据文件内容,确定发文字号,交文印室登记。市委主要领导讲话,由相关科室负责确定发文形式。
五、文件排版
文印室按《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排版后,送相关科室复核。
六、文件复核
已经领导签发的文件,印发前要对文件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校对,市委规范性文件或公开发布件同时送拟稿单位复核、校对;需作实质性修改的,报原签批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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