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xx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市实施办法,深化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确保国家、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不断提升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的实施意见》(办发〔2018〕4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2018〕17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公文报送管理
(一)规范公文报送渠道。
1.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以乡、镇政府(管委会)名义向市政府报文。
2.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以本部门名义向市政府报文。
市政府各部门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应以本部门党委(党组)名义向市委报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需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以本部门名义先向市政府报文,经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报文;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需向市委报告的常规性工作,可以本部门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文。
3.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报文;市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文,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文。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