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xx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
第四条 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坚持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 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施公建民营前,养老机构的所有权方应当依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xx 号)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 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各市、县(区)养老机构所有权方应当制定 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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