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2020-02-20 13:11:50 75

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办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2017〕114号)和《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xx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6〕1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好敬老院闲置资源,减少财政投入,对xx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模式改革试点。为顺利推进xx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xx镇敬老院基本情况

xx镇敬老院位于xx县xx镇新城雨林大道相思路,院内占地面积xx亩,现有二幢三层砖混结构宿舍楼,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间xx间,可安置xx张床位,总投资xx万元。是县民政局下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工作人员xx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xx人。承担xx镇、xx镇、xx镇、xx乡、xx农场及xx镇敬老院转入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目前已入住特困人员xx人。

二、改革原则

(一)保持公益性原则。xx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须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确保当地特困供养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地社会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开放。同时,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服务。

(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县民政局要对xx镇敬老院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并按照规定和程序报县国资委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清查范围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原有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产权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完善服务原则。xx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规定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护理专业水平。要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为服务对象营造安享晚年的幸福乐园。


阅读全文
(想阅读完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如果喜欢本篇内容,请赞赏鼓励哦!
尚未有人赏赞,赶紧来一个吧
查看更多>>
请选择打赏类型
¥0.01
¥1
¥365
¥188
¥99.99
¥66.6
¥52
¥6.66
¥6
赏赞

分享: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相关内容
    热门推荐
    • 本周热门
    • 本月热门
        二维码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

        0.08071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