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xx市养老服务促进 条例》《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
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
第四条 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坚持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市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 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施公建民营前,养老机构的所有权方应当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 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各市、县(市)养老机构所有权方应当制定 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并进行合理性、可操作性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按照国有
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可采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所有权方负责组织拟制招标文件,经征求同级相关
部门意见,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投标方案。重点介绍项目情况,明确运营管理条件 与要求、投标方资格、合作期限、收费方式约定、相关资金缴纳 额度及方式等。
(二)投标须知。内容包括招投标代理机构情况、养老机构 经营性质、投标方资格要求、招投标文件获取途径、报名与答疑 安排、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保证金及履约金、开 标会组织、投标文件管理、合同签订等相关事项。
(三)投标方资格评审标准。根据设定条件量化标准,逐项 评分。
(四)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方申请函、资质、财务状况、投 标报价、项目运营方案、管理服务团队情况等。
(五)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范围、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附带条件、违约罚则、终止合作等内容条款,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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