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优秀诚信建筑企业,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8〕x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x建发〔2018〕x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委发〔2019〕x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标准
在本市市辖城区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所有施工企业,按照工程价的3%交纳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工程价为包括主材在内的项目建筑安装造价,其中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按中标金额计价,商品房开发项目原则上计价标准不得低于1500元/m2。
二、交纳方式
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由施工企业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相关条件,可以采取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交纳。
(一)新开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在交纳保证金之日的前两年以内,凡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须以现金方式全额交纳保证金。
1.被纳入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或“重点监督复查”;
2.被纳入人社部门“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 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名单”;
3.受到住建、人社、城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4.在xx市承建项目被住建、人社部门核实存在工资拖欠问题,或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发生过集访、群访等事件,受到住建、人社等部门书面通报的;
5.在xx市已承建项目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管理”“分离拨款”“银行专帐发放”等制度,受到住建、人社等部门书面通报的;
6.动用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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