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020-03-10 18:11:52 293

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目标绩效管理的导向作用,引领形成真抓实干、敢于担当、开拓进取、勤廉双优的良好风气,推动我局各项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确保省市下达目标任务和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圆满完成,根据市目标委《关于印发〈xx市市级部门目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目标委发〔xx〕6号)、《关于印发〈省下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xx目标委发〔xx〕10号)和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局目标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督查室、办公室、政工科、计财科、党办、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督查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督查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每年度一次,一般于次年1月进行。

 

第二章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目标考核

第五条  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基础分得分与加分之和为目标考核得分。

第六条  基础分打分在科室(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采取领导小组综评、科室(单位)互评、局领导点评等方式进行。其中领导小组综评70分,科室(单位)互评10分,局领导点评20分。

1.领导小组综评打分实行扣分制,凡有下列情形的扣减局机关牵头科室和局属主责事业单位相应分值,同时扣减未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配合科室(单位)相应分值的30%,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1)未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属市目标考核“一票否决”的,每项扣10分;其他每项扣5分;

(2)工作不力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局及其他市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3)未按时保质完成市委、市政府平时交办任务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平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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