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区县)
2020-03-23 21:29:14 22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区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条规定及自治州九条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将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件1。

县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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