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通用版)
2020-03-23 22:25:05 85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通用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效能建设,规范局系统效能建设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效能建设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形象不良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六)处分;

(七)辞退或解聘。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践行承诺或对践诺行为落实不到位,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不调查处理,或调查处理不及时的。

(三)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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